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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乐凯华光南阳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天津兴湘印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兴湘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乐凯华光南阳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货款167250.07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兴湘印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乐凯华光南阳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天津兴湘印务有限公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9元(原告乐凯华光南阳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预交),由被告天津兴湘印务有限公司、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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