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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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精合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北君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永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大学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市大学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永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维修工程款4400449.3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1002元,由原告唐山永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