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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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7512.3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截止至2021年1月27日的利息7313.46元及以47512.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