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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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4执保31号 申请人: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3724281973××××××××。 申请人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山东雁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合计36.5万元,并提供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1月19日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临邑县,1单元-1028号(鲁某权证城字第××、39××17号)。 至此,被申请人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424执保31号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