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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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伟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福建正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正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其中截止至2020年3月6日的利息为37893.33元,自2020年3月7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6.96%计付,逾期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6.96%上浮50%计付复利;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6.96%上浮50%计付利息及复利]; 二、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有权就福建正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闽(2019)常山开发区不动产证明第0××5号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福建正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福建伟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福建正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福建正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1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正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伟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福建正霸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伟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