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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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鹏航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泰顺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给原告山东泰顺物流有限公司租赁车辆鲁Q×××××、鲁Q×××××、鲁Q×××××和鲁Q×××××共四辆(被告***已主动履行返还鲁Q×××××、鲁Q×××××给原告山东泰顺物流有限公司)。 二、被告***赔偿原告山东泰顺物流有限公司租赁车辆使用费36000元(鲁Q×××××、鲁Q×××××车辆使用费,自2019年7月11日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鲁Q×××××和鲁Q×××××车辆使用费,自2019年7月14日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均按150元/天/台计算);鲁Q×××××、鲁Q×××××、鲁Q×××××和鲁Q×××××车辆使用费,自2019年9月12日至返还车辆之日,按150元/天/台计算赔偿。 上述两项判决履行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