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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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房屋租金为889150元; 二、被告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房屋租金10275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8元,减半收取计7949元,由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负担1603元,被告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负担6346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