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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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鲅鱼圈区支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其中医疗费7850元、伙食补助费2150元、护理费6192元、误工费17600元、伤残赔偿金79408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1047.58元(其中医疗费14461.58元、伤残赔偿金76586元)的70%,即63733.31元; 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鲅鱼圈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1047.58元(其中医疗费14461.58元、伤残赔偿金76586元)的30%,即27314.27元; 四、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1050元,由被告***负担450元。 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6元,由被告***负担3126元,由被告***负担1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