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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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阳光饲料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清偿借款本息32512.76元(截止2016年9月20日)及此后至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湖南阳光饲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湖南阳光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4-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