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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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8608.38元,以及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8608.38元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40元,由***承担3948元,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6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承担665元,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