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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河南万马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69,96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8元,由被告***、河南万马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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