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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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合同保证金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4元,原告***负担2887元,被告陇南华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8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