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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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65419.73元; 二、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4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7元,减半收取2289元,由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