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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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灵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高灵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96381.6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96381.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0元,由被告高灵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