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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湖北绿潮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华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枣庄市邹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绿潮工贸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绿潮工贸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

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绿潮工贸有限公司车辆损失4860元、施救费1100元,共计5960元;

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绿潮工贸有限公司车辆损失33940元、施救费1100元,共计35040元;

四、原告湖北绿潮工贸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垫付款22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绿潮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被告枣庄市邹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64元,由被告***、山东华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4元;保全申请费1040元,由被告枣庄市邹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20元,由被告***、山东华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0元;车辆贬值评估费1000元,由原告湖北绿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车损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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