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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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正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正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吊装设备服务使用合同》于2019年8月6日解除; 二、内蒙古正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吊车设备使用服务费2200元; 三、内蒙古正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车牌号为湘J2××**的徐工牌16T全路面汽车起重机; 四、内蒙古正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相应损失(损失计算方式:自2019年8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设备之日止,按17000元/月的标准计算); 五、内蒙古正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142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 六、驳回湖南省明威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内蒙古正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430元,反诉受理费3350元,共计6780元,由内蒙古正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