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6830号 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孝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宗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确认不予缴纳诉讼费。 本案按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纯阳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潇慧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