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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应于原告南京宇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出具双方合同约定发票后30日内给付原告剩余货款2900578.8元及质保金1453953.2元。 二、反诉被告南京宇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反诉原告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1453953.2元,从反诉被告南京宇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中予以扣减。 三、反诉被告南京宇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反诉原告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480170元。 以上一、二、三项相互冲抵后,被告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应于原告南京宇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出具双方合同约定发票后30日内给付原告剩余货款142040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36元,由原告南京宇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9015元,被告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承担1262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136元,由反诉原告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承担元27972元,反诉被告南京宇创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772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