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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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成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立成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23日利息为3341.09元,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7.9775%并加收年利率的50%即按年利率11.9662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江苏立成塑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立成塑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建湖县开发区城北物流大道833号房屋【建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建湖县钟庄街道陈堡村葛湾组土地使用权【建国用(2015)第603824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23元,减半收取23411.5元,由被告江苏立成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