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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海鑫晟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00元、利息14850元、复利1186.14元、逾期罚息265275元。 被告青海鑫晟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按年利率20.25%计算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全部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含罚息)。 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青海明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XX的四台3D打印设备(规格和产权凭证及编号名称详见抵押财产清单)的抵押动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青海明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明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7元,由原告海西国投公司负担343元,被告青海鑫晟公司负担1886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海鑫晟公司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海西国投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