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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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中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建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大东阳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东建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18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2日起以1,18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白城中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大东阳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原告***工程款责任; 三、第三人***对原告主张的款项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6.00元,由被告天津市东建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