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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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任凤霞2759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任凤霞在高密农村商业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23××××5505账户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任凤霞3691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任凤霞在高密农村商业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23××××5505账户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任凤霞负担14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09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414元(因原告任凤霞已预交,由两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付至任凤霞上述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