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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寨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万元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32719.75元、罚息40123.61元,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二、原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属于其名下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教育路第肆层房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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