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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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供电段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因受害人张明芳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9424.57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元后,剩余还应赔偿219424.57元; 二、限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供电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因受害人张明芳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9424.57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621元(案件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2101元,保全费1520元),由***、***、***、***、***共同负担1621元,由***、***共同负担1000元,由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供电段共同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