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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 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绥德县荣发运输有限公司 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 陕西精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00元,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0937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赔偿原告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93571.29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00元,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01260.55元。(在保险理赔后,扣除并返还被告绥德荣发运输有限公司向原告垫付的10万元。) 四、被告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被告绥德荣发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榆林市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0元,由被告***负担7947元,由被告***、被告绥德荣发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