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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和平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和平县人民医院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粤P×××××小型轿车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粤P×××××小型轿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5017.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5.2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162.64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91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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