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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万元、人身保险金60万元,共计65万元; 二、被告灵宝市赛菲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的90%计1783007.1元,灵宝市赛菲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737457元,扣除上述保险金65万元,应支付原告39555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内容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24元,由被告灵宝市赛菲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