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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卧支行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保33号

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1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4985.9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2021年01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卧支行账户xx********的额度54985.93元(实际冻结6247.2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01月22日起至2022年01月22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4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33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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