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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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卧支行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保33号 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1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4985.9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2021年01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卧支行账户xx********的额度54985.93元(实际冻结6247.2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01月22日起至2022年01月22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4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33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