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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一树纸业有限公司
浙江天天虹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润昌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浙江一树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鹏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一树纸业有限公司订金209720.79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一树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深圳市鹏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鹏润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07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鹏润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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