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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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凯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泰淼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淼食品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凯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