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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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鸿晟利华科技有限公司 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山东神骏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瑞隆昊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鲁0112执保54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神骏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东中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甘肃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家口瑞隆昊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鸿晟利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神骏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东中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甘肃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家口瑞隆昊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鸿晟利华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财保25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定,本院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 冻结了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东中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甘肃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家口瑞隆昊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鸿晟利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以上保全措施详见保全结果通知书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做出的(2021)鲁0112财保25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栾绍卓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