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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鸿晟利华科技有限公司
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山东神骏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瑞隆昊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鲁0112执保54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神骏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东中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甘肃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家口瑞隆昊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鸿晟利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神骏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东中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甘肃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家口瑞隆昊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鸿晟利华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财保25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定,本院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

冻结了被申请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东中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甘肃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家口瑞隆昊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鸿晟利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以上保全措施详见保全结果通知书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做出的(2021)鲁0112财保25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栾绍卓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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