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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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款321487.93元及支付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止的透支利息16188.64元、自2018年10月18日起的利息(以透支款321487.93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 二、如被告***不能履行第一项判决的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对拍卖、变卖抵押物车辆(戴纳肯卡宴小型越野车,车架号WP1AA2A25GLA08132,发动机号CEY007896,车牌号粤J×××××)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10.15元,诉讼保全费2223元,合共8633.1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负担50元,被告***负担8583.1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本院予以退回8583.15元;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合共858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