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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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天津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东侧、云山街南侧金顺园小区地上车位达成的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天津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车位款50,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天津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