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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与天津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东侧、云山街南侧金顺园小区地上车位达成的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二、天津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车位款50,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天津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10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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