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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乐德食品有限公司偿付贷款本金3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包括应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6月27日尚欠利息共计51223.52元,自2019年6月28日起的利息按照编号2018(报)借字第10020189915221373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如被告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江门市乐德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87743000元担保限额内对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鹤山市共和镇兴业路2号之一、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之八共七处房屋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担保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117108591元担保限额内对登记编号44072019002338号抵押登记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在17762119元担保限额内对登记编号44072019002339号抵押登记项下抵押物经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09.79元,减半收15604.9元,由被告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