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港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2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20万元; 上述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