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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港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2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廊坊市港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20万元;

上述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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