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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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惠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淮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阳市惠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淮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返还2019年7月份公积金23522元; 二、被告阜阳市惠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淮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返还2019年8月份社保费用5110.1元; 三、被告阜阳市惠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淮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2.5元; 四、被告阜阳市惠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淮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7768.69元; 五、驳回原告淮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淮安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阜阳市惠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34)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