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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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派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江苏合众不锈钢有限公司 常州市正润炉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通派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正润炉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元11348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江苏合众不锈钢有限公司对江苏通派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通派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正润炉料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74元,由被告江苏通派再生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