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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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绥中县大成华阳置业有限公司、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茂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中茂置业(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1-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