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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蕉岭县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尚欠借款本金6,30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2019年9月16日的尚欠利息212,777.31元,和从2019年9月17日起以实欠贷款本金数按年利率8.0025%计算的利息给原告***;

三、原告对被告蕉岭县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蕉岭县*******、香港公园以北3号地【土地使用证号:蕉府国用(2014)第020006号】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蕉岭县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州市梅江区新发建材经营部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89.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五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愿由被告径行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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