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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联兴食品药品造纸(韶关)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联兴食品药品造纸(韶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3891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2元,由被告联兴食品药品造纸(韶关)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退回原告***,由被告联兴食品药品造纸(韶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本院诉讼费专用账户。诉讼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被告联兴食品药品造纸(韶关)有限公司负担,由其在履行本判决判项期限内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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