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联兴食品药品造纸(韶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联兴食品药品造纸(韶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3891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2元,由被告联兴食品药品造纸(韶关)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退回原告***,由被告联兴食品药品造纸(韶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本院诉讼费专用账户。诉讼保全申请费2770元,由被告联兴食品药品造纸(韶关)有限公司负担,由其在履行本判决判项期限内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