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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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计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元。 三、被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在内部统筹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752元。 四、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待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9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元,被告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