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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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腾起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乐清市腾起电子有限公司货款440929.11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40929.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4元,减半收取3957元,由被告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