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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秦皇岛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04×××74)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邯郸银行汇荣支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86×××47)及中国银行邯郸市丛台支行银行账户存款(账号:10×××77),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廊坊众义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存款(账号:04×××09) 上述银行存款限冻结金额为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