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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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凯美克化工有限公司 吉林市荣德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凯美克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767,26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0元,由被告吉林凯美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