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宁苏欣农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阜宁苏欣农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