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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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御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北路分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御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999894.44元、期内欠息2805686.984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6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5‰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县金南街道办事处金南新区御庭大酒店(权属证号:贵房权证贵定县字第××号)及贵州省××县金南街道办事处金南新区御庭商业裙楼宴会厅(权属证号:贵房权证贵定县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下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金星、***、***、***、***对本判决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32.1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贵州御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金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