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云阳县乾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 二、由重庆市云阳县乾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因受伤产生的损失26859.5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负担612元,***、重庆市云阳县乾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5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87元,由***负担1224元,***、重庆市云阳县乾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4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