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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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河县锦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合纵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合计542,262.5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合纵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合计544,26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8.72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五河县锦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559.72元,由被告***负担7,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