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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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1民初1494号之四 原告:合肥合纵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仁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贵祥,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五河县锦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刁乃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住***。 责任人:郑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垚,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合肥合纵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河县锦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六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合肥合纵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货物损失鉴定后变更改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标的金额适用于普通程序,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杨志农 人民陪审员王素珍 人民陪审员张海勤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魏巍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