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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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89305.5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应及时以实际未清偿的代偿款金额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债务利息; 三、被告***、***对于被告***的上述债务一、二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计111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2-22 |